信息公开指南

365足球数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环境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参见省环保厅编制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省环保厅政府网站(http://www.hbtqyq.com/);

  2、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http://tzxm.lnzwfw.gov.cn/tzxmindex;jsessionid=E21DFA11305AC4C9C5AD36F747F0A5DA?typenum=A00002);

  3、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二、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及时限

  省环保厅主动公开由本机关制作的政府环境信息,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省环保厅制作的政府环境信息,自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365足球数据办公室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辽宁省环境监控中心(辽宁省环境信息中心)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委托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办公地点: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邮编:110161

  联系电话:62788517、62788519或62788692;

  传    真:024-62788500

  网    址:www.hbtqyq.com

  电子信箱:hbtzwgk@163.com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365足球数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365足球数据网站下载、打印。每张《申请表》申请一条政府环境信息计量详细、明确地描述所需政府环境信息的特征,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以利于提高查找、确认、处理的效率,便于尽快答复申请人。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受理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处理。

  省厅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环境信息申请后,受理机关审查申请要件是否完备,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办理政府环境信息申请时,省环保厅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将依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工作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所属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环境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减免。

  四、监督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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